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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7〕130号

日期:2018年01月09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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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武汉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武汉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6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在全市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提升水功能、节约水资源。
  二、重点工作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强干支渠道防渗衬砌、涵闸维修、泵站更新改造,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加快末级渠系配套工程建设,整合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效节水灌溉、“五小水利”(系指小水窖、小水池、小泵站、小塘坝、小水渠)等各类项目,系统性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2.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结合区域输配水形式,选取合适的计量设施。以管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以渠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流量计、量水堰等计量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计量设施可实行智能控制,精确计量到户。
  3.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各相关区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灌溉面积、水文数据、渠道水利用系数、种植结构等因素,确定街道(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将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承包经营企业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颁发用水权证,实行总量控制。
  4.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配套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设施。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建立区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方倾斜。
  5.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大力推广低压管灌、喷灌、滴灌、微润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技术,因地制宜实行集雨补灌,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6.健全基层水务服务体系。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权分配、水费计收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落实大中型水利设施的管理职责,巩固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成果,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有效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构建绿色发展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加强供水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者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者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3.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对象为采取节水措施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粮用水户(或会员)、规模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各相关区当应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在确保补贴效果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补贴的程序、对象、方式、环节、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
  2.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在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节水奖励标准由各相关区自行确定。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区为主体,统筹有关农业奖补、节能减排、部门预算等财政资金,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三、组织实施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农田水利设施及计量设施建设、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水环境综合治理、财政节能减排综合试点等工作相结合。改革工作从2018年开始,到2025年底结束。
  (一)试点阶段(2018年1月—2019年12月)。蔡甸区作为省级试点区,到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张湾街的综合改革任务;黄陂区梅院泥灌区、新洲区举水灌区,到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灌区综合改革任务,形成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各相关区同步开展调查研究和相关工程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基础。
  (二)推广阶段(2020年1月—2021年12月)。结合试点区的改革经验,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各相关区选取条件成熟的街道(乡镇)进行推广,到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全部试点街道(乡镇)的综合改革任务。蔡甸区到2021年12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全区的综合改革任务。
  (三)全面完成阶段(2022年1月—2024年12月)。各相关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推开,到2024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四)验收总结(2025年1—6月)。组织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
  (五)巩固深化(2025年6—12月)。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验收后,及时总结改革工作经验,深化推广改革工作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进度和内容范围内,结合本区域内农业用水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组织协调,测算及核定农业灌溉水价,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水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和技术指导,配合测算农业水价,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主体,指导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建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农业部门负责指导优化种植结构、农业节水技术的应用。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落实本区域水权分解,颁发水权证书,制定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技术示范推广和节水奖励政策。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重大意义,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落实对用水主体的培训,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检查督办。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改革进度,定期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各相关区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附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7]1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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