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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公告

日期:2018年01月03日  信息来源:长江日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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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17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武汉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b.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属地工商所申领表格后提交。

  二、市场主体通过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b.gsxt.gov.cn)网页界面下方“企业信息填报”,进入填写相关信息。首次填报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即时信息的,请先完成“企业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点击“工商联络员登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凭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请点击进入“企业联络员变更”填写相关信息。

  三、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应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五项社保事项,以及“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填报)”四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五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收入、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员”四项统计事项。补报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四、未报送201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进行补报后,再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今年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第五年,2015年7月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的企业,将在今年7月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受到更加严厉约束和惩戒。在此,提醒以往年度有未年报情形的企业,抓紧补报年报并及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以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六、企业在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时,遇到工商业务问题,可向其登记机关进行咨询,工作时间联系电话:

    江岸区 

82811497 

    江汉区 

65693752 

    硚口区 

83782938 

    汉阳区 

84867214 

    武昌区 

86788096 

    青山区 

86355337 

    洪山区 

87753511 

    东西湖区 

83225792 

    蔡甸区 

69810542 

    江夏区 

87013601 

    黄陂区 

61008026 

    新洲区 

86919651 

    东湖高新区 

67880536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 

84851595 

    东湖风景区 

86785817 

    市工商局 

85633598(内资企业) 

85633129(外资企业) 

  七、年报过程中遇到涉及到社保事项的问题请登录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址www.wh12333.gov.cn,在工作时间拨打社保咨询电话027-85803241咨询;遇到涉及到统计事项的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27-82782860咨询;在年报过程中遇到系统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请在工作时间拨打15202714312 咨询。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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