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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武政规〔2016〕21号

日期:2016年09月30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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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号)精神,在前期开展清理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保留、取消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调整内容。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2项,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1项,调整后不再作为市级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事项14项(详见后附《保留、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

  二、相关工作要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各责任部门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对于未纳入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实施;对于行政相对人依照规定可以自行编制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随意提高受理门槛,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对于依法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程序,必须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严格限定完成时限,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保留、取消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详见正文)

 

  附件:武政规[2016]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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