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屏软件请按F8键进入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日期:2017年11月27日  信息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窗口〗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10月28日公布施行。

  一、为什么要对相关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和废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了确保相关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和法制统一,今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法工办函〔2017〕297号)等文件,要求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甘肃祁连山事件,进行彻底清理,并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明确要求“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本次对相关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和废止的标准是什么?

  本次对相关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和废止的标准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或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二是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必须一揽子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坚决杜绝规章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三、本次市政府规章是如何清理的?

  7月,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对我市150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部署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成立清理工作专班,自主对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并形成专班清理结果。同时,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上述标准,对涉及本单位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并在8月底形成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清理专班汇总。收到各单位清理结果后,清理专班将两个清理结果进行对照,并针对不一致的地方分别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而形成此次市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初步清理意见。9月8日和9日,市政府清理专班分别召开清理工作协调会和专家咨询论证会,就本次清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论证。9月22日,再次召集全市各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9月29日,通过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初步清理结果进一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市政府清理专班提请审议的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10月28日,本次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的形式对外正式公布。本次清理共修改和废止的41件市政府规章,其中6件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23件涉及“放管服”改革。

  四、《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的修改理由是什么?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本《细则》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相关条文进行了对比,对与省《条例》规定不一致的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与省《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他如《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武汉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5件市政府规章也是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五、《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的修改理由是什么?

  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删去了第六条和第七条。这两个条文的内容涉及白蚁防治费的征收,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国家取消了白蚁防治费,因此,删去这两条。其他如《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18件规章也是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六、《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武汉市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和《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为什么被废止?

  这4件市政府规章出台实施了一段时间后,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规章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相应出台了4件地方性法规,内容基本涵盖了原来的市政府规章,而且效力层级更高,这4件市政府规章没有必要再保留,因此予以废止。

  七、《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为什么被废止?

  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取消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如对其进行修改,需要删去的条文太多,该2件市政府规章失去了存在的主体内容,因此予以废止。下一步,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加强管理和保障服务。

  八、《武汉市东湖水域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为什么被废止?

  本《办法》制订时间较早,多数内容过时,国家已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水体保护作出新规定,且废止该《办法》不影响在东湖水域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因此予以废止。同时,《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修改工作已被列入地方立法重要工作议程,待该《条例》的修订完成后,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订新的市政府规章。

  九、《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为什么被废止?

  本《办法》多个条款不符合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没收物资和暂扣款物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且废止该《办法》后,不影响行政管理和执法。如有需要,待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新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另行制定我市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另外,《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也是基于同样原因而被废止。

  十、《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为什么被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中提出的关于“省级以下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要求,我市已不能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故对本《办法》予以废止。

  十一、《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为什么被废止?

  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为减轻市民和企业负担,促进三镇深度融合、一体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征收 “九桥一隧一路”ETC车辆通行费。因此,这2件规章自2018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03 鄂ICP备11011361号 技术维护电话:027-82846670
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 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武汉市信息中心承办